正在阅读:在监管科技公司这件事上 或许欧洲代表了未来在监管科技公司这件事上 或许欧洲代表了未来

2019-04-03 00:15 出处:PConline原创 作者:卡夫卡 责任编辑:sunziyi

  【PConline 资讯】近期,两则来自欧洲的新闻再次引来科技圈的关注。一则,欧盟反垄断机构给Google开出金额达 17亿美元的罚单,惩罚其“妨碍广告市场竞争”的行为;另一则,欧洲议会通过了版权法修订,要求内容聚合与分享平台加强版权保护,从而在平台与内容生产者之间更公平地分配利润。

   对此,《经济学人》在其3月23日发表的文章中,用了一个非常贴切的标题《Why big tech should fear Europe?》(为什么大公司应该害怕欧洲?)。是啊,为什么呢?要知道,一直以来,这些科技巨头的发展中心都在美国,尤其是以硅谷为中心。

   但是近些年,我们看到欧洲在反垄断以及隐私保护等领域采取了一系列“强劲”政策,例如对 Google接连开出天价罚单,又或是去年通过的《通用数据保护法案》(GDPR),使得大众开始关注欧洲对科技领域的治理模式。

   不得不说,这类监管框架具有示范效应,并影响着‘数据归属权’、‘利润如何分配’这些在大数据时代才有的问题的答案。尽管欧洲的官僚体系背负恶名,但在科技领域,欧洲比我们大多数人想象的都要更有话语权。

   《经济学人》认为,欧洲在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上,拥有一些先天优势。首先,五大科技巨头有1/4左右的营收来自欧洲;其次,新兴国家对欧盟标准实行拿来主义;第三,历史上欧洲人对隐私问题更警觉;第五,欧洲监管者较少受到美式游说集团的左右,司法机构对经济的理解更与时俱进;第六,欧洲确实没有多少拿得出手的科技公司,这也使其立场更客观。

   此外,其还总结了欧洲模式的两条基本原则。原则一,你对自己的数据享有主权,可以访问、修改、决定公开范围,GDPR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。同时,欧洲要求各家公司的服务之间具有互操作性,即让用户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迁移,激励科技公司制定更好的隐私保护政策来争取用户。

   原则二,科技公司不得妨碍竞争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,就是2015年欧盟指控Google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的购物服务。德国方面还提出了一项建议,认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应当和竞争对手分享匿名的重要数据,以防止建立在数据上的经济霸权。

   不得不说,欧洲模式为隐私与数据保护的未来提供了一种新思路:以消费者为中心,赋予其更多选择权,同时让信息和权力分散化。不过,欧洲模式也存在着重大风险。例如,“互操作性”的目标可能很难达成,数据流通也会对隐私形成新的挑战;又或者由于独特的监管框架,欧洲可能会孤立于科技业的主流之外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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