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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6-01 09:29 出处:其他 作者:佚名 责任编辑:huanglei1

  【PConline 资讯】随着互联网+的发展,网络租赁行业发展迅速,网上租车、租房等业务更是早已植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。然而近年来,一种新型的网络租赁火了起来——互联网租人平台,租个女友回家,租个妹子陪玩等等租人平台层出不穷。然而在这种新兴平台背后,的法律法规,以及部门监管都尚处于真空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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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租人”业务最初源于日本,是日本于2001年左右兴起的一项租赁业务,租人公司职员根据要求假扮顾客的同事、朋友、亲戚甚至配偶,参加婚礼、葬礼等社交活动。在我国,“租人”最早是一些大龄未婚男子为了逃避过年时父母期望,兴起的“租个女友回家过年”。人们可以通过加入微信公众号以及安装手机App等方式,将自己租出去或有偿“租人”,租约的内容可以是吃饭、逛街、购物、旅游、看电影、出席聚会等,租金通常以小时计算,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,每小时一百元到五百元,“颜值”较高的被租人租金甚至高达每小时上千元。

  在“来租我吧”、“租友”、“滴滴租人”等几十个“租人”手机App、微信公众号盛行的同时,风险也应运而生。首先,个人信息安全令人担忧。不少拥有上万名“用户”的“租人”平台甚至无需注册登录,就可以浏览各个出租者的年龄、职业、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,存在着巨大的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隐患。

  其次,在这些网站实名注册也不是必须的。一些“租人”公众号担心复杂的审核程序会降低用户数量,仅要求填写出租范围、微信号等简单信息并上传照片就注册成功,既没有经过实名认证也没有任何监管措施,使“租人”市场鱼龙混杂,为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平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;还有一些“租人”平台打着提供交友中介的幌子,实则充当了介绍卖淫或提供性交易机会的角色,污染网络环境。

  “租人”在法律上是否有效?

  对于“租人”这一新兴事物,现实中大部分人都持观望态度。对于“租人”在法律上的很多问题都需要探讨。

  虽然现实中“租人”协议内容多样,但基本都是乙方(一般为女性)在一定期间内,陪伴甲方(一般为男性)共同完成指定活动,甲方按约定支付报酬。此类协议是否为法律上认可的合同?是否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?

  有人认为,“租人”行为是一方提供特定劳务,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劳动合同,适用劳动合同法。也有人认为,由于我国对于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,而“租人”协议恰好是以人身作为租约内容,从而排除了合同法的适用。还有观点认为,“租人”协议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界定,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。

  笔者认为,“租人”合同属于合同法中无名合同中的一种,在合同约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无效。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不调整劳动者与个人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关系,只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,“租人”合同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;又由于“租人”协议是约定报酬或金钱给付内容的,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,显然也不属于合同法排除的单纯人身属性的协议。因此,可认定“租人”合同为无名合同的一种,适用合同法。

  对于此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,其合同的边界在哪里?由于意思自治是私法重要的原则,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内容符合公序良俗的情况下,“租人”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。至于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,由于当前我国立法上未对此原则的含义作出具体规定,在使用这一原则时应当采取谨慎态度,以保护公民意思自治。[返回频道首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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